|
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與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新聞稿 2004/12/26
東山鄉嶺南村民 手牽手心連心誓師北上
環保團體力挺共同誓師北上 陳情記者會
東山鄉嶺南村村民為表達誓死拒絕設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決心,今日聯合多個環保團體在「東山鄉嶺南村」活動中心舉辦誓師北上、抗議有毒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興建設置記者會,記者會場上環保團體代表與嶺南村民共同製作誓師北上「手牽手心連心」布條,並宣告12月28日(星期二)將北上至行政院、監察院、總統府呈遞陳情書的活動訊息。
東山鄉嶺南村的居民以往過著安居樂業的日子,卻因為兩個大型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即將設置,使全村陷入憂鬱恐慌中,由於過去四處陳情、請願、抗議都得不到善意的回應,本月初全村決定立委選舉以不投票的消極行動表達不滿,在東山鄉嶺南村拒絕投票的消息披露後,全國各地環保團體都非常關心,紛紛以實際行動表示支援,還有在地環保團體為他們編輯戰報,將最新消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強力放送,今日由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黃安調偕同多個環保團體數十位代表、義工至現場為村民加油打氣,並與嶺南村民共同製作「手牽手心連心」布條,雖正值柳丁採收農忙期間,仍有數百名村民來到會場在「捍衛東山鄉」宣誓布條上蓋上自己的手印,象徵團結一致、以雙手捍衛東山鄉鄉民的環境,誓死抗議反對有毒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興建的決心。
為讓大家對問題有進一步的了解,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總幹事陳顯茂也帶領參訪團體實地勘查掩埋場的規劃狀況並做詳盡的解說,讓大家更深刻體會廢棄物掩埋場壓頂的悲哀。東山鄉嶺南村原本是台灣柳丁王國,生產的柳丁香甜多汁並獲各界肯定,今天大家實地參訪,也體會到如不加緊努力,嶺南村的甜美柳丁與龍眼果實將不復得。
12月28日東山鄉鄉民將聯合環保團體北上行政院、監察院呈遞陳情書,大家手牽手心連心,捍衛家園抵擋有毒廢棄物掩埋場決心絕不動搖。
聯絡人:陳顯茂總幹事0910977887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
搶 救 東 山
拒 喝 毒 水
2004/12/25
在東山鄉一個純樸僻靜的小村莊—嶺南村,村民向來以栽種果樹維生,兩三百年來一直過著安居樂業的日子,
直到被環保工程公司相中,申請興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人們自此陷入寢食難安、惶恐不已的境地。為保衛美麗的家園、留給子孫安全的生活空間,居民組成自救會四處請願、陳情,也跪過、哭過、打過、怨過,得到的回應卻是一封封諉過卸責的公文,與冷漠無情的面孔,隨著工程的進行,翻轉的機會愈來愈渺茫,但是事實的真相是如何?
*嶺南村將興建永揚(9.26公頃)及南盛隆(18.5公頃)二處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未來一旦有毒廢棄物入侵,毒性滲出水污染土壤與灌溉水源(龜重溪及支流),一千二百餘戶東山鄉嶺南村民生機就將從此葬送。
*業者聲稱合法申請,但是自申請至開發設置,皆未知會本地居民,與大家做雙向溝通,卻能在居民渾然不知的情況下,呈遞多場說明會資料,並製造出62﹪的贊成民意。
*該場址原為經濟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卻因財團透過多方管道,請議員、立委施壓,以至於水源保護區在90年2月7日解編。
*事業廢棄物包括污泥、爐灰、底渣、煤屑、重油灰、廢塵灰、廢觸媒、煤渣、下水道污泥、汞污泥、廢金屬、動物殘渣、廢塑膠、廢橡膠、廢玻璃罐等涵蓋層面極廣,亦未妥善分類,設置掩埋場後勢將讓社會付出更大成本。
*掩埋場離烏山頭水庫之直線距離約僅數百公尺,極有可能滲出毒物污染烏山頭水庫水源,嚴重威脅大台南民生用水安全。
*90年環評委員會審議時,過程中有高達四位以上環評委員提出應進行二階環評,惟最後竟僅進行一階環評就通過,決策過程十分草率粗糙。
*近年申請公司在預定場址進行開發工程,破壞當地水土保持,因此在「納莉」颱風的暴雨期間嶺南村發生有史以來第一次大淹水,不僅成為居民的惡夢,未來是否會發生暴雨將有毒廢棄物沖刷入烏山頭水庫或形成「毒土流」十分令人擔心。
懇請大家支持「搶救東山
拒喝毒水」行動,共同要求環保署及台南縣政府重新召開環評委員會,檢討環評不實並重做二階環評,希望結合正義與專業的力量,防範污染禍害蔓延。
搶救聯盟:東山環境保護自救會、台南市(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南市社區大學、看守台灣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主婦聯盟台中分會所、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繼續邀請中
2004年12月25日發稿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
環保團體發放「搶救東山、拒喝毒水」傳單
為搶救「東山鄉嶺南村」、烏山頭水庫免受有毒廢棄物污染水源,東山環境保護自救會及環保團體代表,12月25日於成大醫學院、行政院召開之「環境資源部組織架構草案南區座談會」會場,發放「搶救東山、拒喝毒水」「求救傳單」,會場上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及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黃安調理事長也將向環保署蔡丁貴副署長遞交陳情函,表達環保署應立即要求業者停止「東山鄉嶺南村」「有毒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興建,不能發放試用及使用執照,應重新進行環評審查。
東山鄉即將設置永揚(9.26公頃)及南盛隆(18.5公頃)兩個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進場的廢棄物以污泥、廢塵灰、灰渣、爐灰、礦渣塵灰等有毒廢料為主,佔全部垃圾90﹪,加以場址距離烏山頭水庫僅數百公尺,未來恐會發生地表水及地下水滲漏而污染大台南的民生、農業用水,若發生水災更可能造成有毒物質滾流而下、迅速擴散的後果,因此東山鄉與環保團體發起「搶救東山
拒喝毒水」行動,希望透過公民正義的力量,要求環保署及台南縣政府重新召開環評審查會,或進行二階段環評作業,以為嶺南村未來生計及台南用水安全把關。
台灣由於事業廢棄物資源化配套政策不足、法令僵化處處設限,使事業廢棄物成為推動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的死角,反觀國外,生態化工業園區成功建構新型工業組織型態,不同的公司透過廢物、廢能源的交換,可以達到降低污染、資源綜合利用、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的多重效益。我們呼籲環保署嚴格把握,對有爭議之水源區不當解編及有害有毒事業廢棄物興建更應嚴格把關。
我們也期望未來環境資源部能積極研擬相關政策,使事業廢棄物能有效減量,莫再讓窮鄉為錯誤的環境資源政策陪葬。

「烏山頭水庫」將受有害事業廢棄物污染水源
環保團體拜訪自來水公司 要求重視台南民生用水安全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黃安調理事長今日與環盟義工隊拜訪自來水公司,向自來水公司提醒大台南地區的民生用水安全堪虞,因為東山鄉嶺南村將興建永揚(約9.26公頃)及南盛隆(約17公頃)二處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其離烏山頭水庫非常近,一旦掩埋有毒事業廢棄物,將污染烏山頭水庫水源,危害大台南民生用水,要求自來水公司應儘速處理。
東山鄉嶺南村將興建永揚及南盛隆二處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其場址離烏山頭水庫之直線距離約僅數百公尺,未來將掩埋有害事業廢棄物,包括污泥、爐灰、底渣、煤屑、重油灰、廢塵灰、廢觸媒、煤渣、下水道污泥、汞污泥等,有毒廢料將大舉進駐嶺南村,極有可能滲出毒物污染烏山頭水庫水源,而近年申請公司在預定場址進行開發工程,破壞當地水土保持,因此在「納莉」颱風的暴雨期間嶺南村發生有史以來第一次大淹水,不僅成為居民的惡夢,未來是否會發生暴雨將有毒廢棄物沖刷入烏山頭水庫或形成”毒土流”十分令人擔心。
掩埋場興建位址原為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當初財團透過多方管道,請議員、立委施壓、請願,結果水源保護區在90年2月7日解編,民國90年環評委員會審議時,過程中有高達四位以上環評委員提出應進行二階環評,做更審慎之評估,惟最後兩座統合規模達26公頃的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竟僅進行一階環評就通過,決策過程十分草率粗糙,因此導致後續一連串衝突抗爭的事件。
為免台南縣市民眾未來喝到受污染的烏山頭水庫水源,環保團體要求自來水公司應重視此項問題,儘速要求永揚(約9.26公頃)及南盛隆(約17公頃)二處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應停止興建及進行相關申請程序,要求台南縣政府禁發使用執照,自來水公司應儘速深入調查,為台南縣市重要的民生、農業用水把關,以免污染禍害造成後悔也來不及。回到前面
新聞聯絡人:邱春華 0972032208 鄭秀如 0960075327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 06-3363751
關懷東山鄉嶺南村
拒絕有毒事業廢棄物入侵水源地
|
初次造訪
受黃安調理事長的”12.9%之悲愴震撼”一文感召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2004/12/19,附件一),今日我造訪了即將被有毒事業廢棄物入侵吞噬的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 |

東山鄉嶺南村 |
|
東山鄉嶺南村正受毒物入侵威脅
東山鄉嶺南村共有村民一千二百多戶,世代多以務農及種果樹為生,種植灌溉水源多數來自龜重溪或其支流,而部份支流源頭即是將設置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場址(永揚及南盛隆),而該二處場址距離嶺南村不過數百公尺之隔,一旦有毒廢棄物入侵,毒性滲出水污染土壤與灌溉水源(龜前溪),一千二百餘戶東山鄉嶺南村民生機就將從此葬送。 |

永揚(約9.26公頃)有毒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已近完工 |
|
水源區不該解編
永揚(約9.26公頃)及南盛隆(約17公頃)二處有毒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場址離烏山頭水庫之直線距離約僅500公尺,掩埋有毒事業廢棄物極有可能滲出毒物污染烏山頭水庫水源(提供台南縣市民生用水),經濟部在90年根本不該解編該處(88年業者已向台南縣環保局提出申請設立事業廢棄物場址)。
據了解東山鄉嶺南村民至今仍有採取龜重溪支流溪水飲用,經濟部根本不應草率解編該地,而且該二處山坡地解編過程是否遭受中央與地方民代關說施壓疑雲重重,環保團體將行文要求監察院對經濟部水利署進行糾舉,並且也要求該水源區應重新審查不得解編。 |

龜重溪水源即將受到污染

嶺南村灌溉水源將被有毒垃圾滲出水
污染 |
|
永揚案應重新進入二階環評
永揚(約9.26公頃)
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之環評草率,其中環評委員溫清光教授也提出該案應進入二階環評,本會建請溫清光教授應提出要求該案重新進行二階環評審查程序。 |

永揚(約9.26公頃)
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僅小小滯洪池(右側水泥圍牆範圍) |
|
南盛隆案應凍結停止審查
南盛隆(約17公頃)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更接近烏山頭水庫)目前正於內政部進行水土保持審查,我們也要求在水源區解編疑雲未釐清之際,應停止其所有審查作業。 |

南盛隆(約17公頃)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址 |
|
搶救東山柳丁與有機咖啡
東山鄉柳丁好吃遠近馳名,第一次造訪嶺南村,驚訝地發現這地方就如同世外桃源般的美麗,而且這裡的人也非常客氣親切,聽聞我是來關心的環保人士,一位老伯馬上就送了我好幾顆他剛摘取的椪柑,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陳總幹事也送了一箱非常好吃的柳丁與一串有機香蕉,回到環盟時,先試吃幾片,疲勞盡消。東山有機咖啡目前也頗具全國知名度,然而一旦土壤與水源受到污染,只有種出「毒果實」了。 |


老伯與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陳總幹事 |
|
保護美麗好所在
回程時馳騁在南二高路上,雖眼皮累得沉重起來,心裡卻滿懷無奈與悲哀。今天初次造訪嶺南村啟動了我關懷當地的情懷,然而也赤裸裸地目賭了一個美麗和諧與世無爭的家園,卻正因貪婪無知而將步入凶惡危險與毀滅境地。
懇請上蒼賜給我們更多智慧勇氣利器與盾牌,讓我們得以去對付那愚蠢、貪婪、無知、黑道與破壞,祈求上天賜福,勿讓污染與毀滅悲劇一再重演!
|

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七大聲明 |
|
展開搶救行動!!
即日起環盟將結合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與各環保團體,展開一系列搶救東山鄉嶺南村與拒絕有毒事業廢棄物入侵行動,呼籲更多朋友一起加入支援行動行列!活動預告將公佈於環盟網址http://teputnbr.ngo.org.tw
http://www.tepu.org.tw
作者:陳椒華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
回到前面 |

搶救柳丁與有機咖啡的原鄉 |
12.9%之悲愴震撼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2004/12/19)
■黃安調
創下全國超低投票率之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被秘密核准設置兩家大型掩埋場,村民到處陳情抗爭無效,終於在選舉投票時,人民行使了主人最後的權利……。
東山鄉嶺南村第一座垃圾掩埋場,永揚環保公司,自一九九九年提出設置申請迄今已六年,不過二○○一年以前當地居民渾然不知,當二○○二年六月舉辦地方選舉時才被揭發,顯見永揚環保公司和縣府環保局之間的合作默契簡直是天衣無縫,而且是神不知鬼不覺。問題是公部門和業者何必如此神秘而畏於公開,連最基本之說明會通知單也沒有,村長也未善盡告知之責,說明會竟移到隔壁村之餐廳舉辦,而且與會人員七十%為台南市人,會後也無會議紀錄,甚至連最重要之「環評報告」也未依程序公告周知,全村人民數度陳情及抗爭,公部門總是以「一切合乎程序」、「一切依法辦理」敷衍了事,最後陳情總統府,而總統府之回函更以「地方事由地方政府解決」來搪塞,折騰數月之陳情文又回到原點。
今年適逢立法委員改選,六月後很多各黨各派之立委候選人到處大吹法螺地拉票,自救會成員於是向現任之立委服務處陳情,希冀能獲得某些幫忙或助力,不過,卻從未有任何一位候選人或助理前往了解和關心,事情發展至此,各級民代講一套做一套,選前選後前倨後恭之嘴臉終於徹底露餡,全村人民對政府和民代之殷盼和信心,簡直像是自九霄高空跌落萬丈深淵。
十二月九日嶺南村民當機立斷,做了全村不投票之痛苦決定,十一日果然投票率僅有十二.九%,創下全國有史以來之最低紀錄,顯見全村人民群情激憤,同仇敵愾是如何地萬般無奈和萬念俱灰,然而公部門卻以「妨礙投票」為由而擬予法辦,這種不思如何解決危機卻在傷口撒鹽之高壓處理方式,恐怕只有更增加政府、人民、業者三者之間的糾葛不清和無限怨懟。
東山鄉人口不多,龜重溪迤邐環繞期間,水源尚豐,鄉民多以務農為生,椪柑、柳橙、龍眼、水稻為大宗農作,近年來更大力發展有機咖啡,已具全國知名度,而上述之農產正引用潔淨之龜重溪水灌溉,歷代村民遂得以生生不息,如今嶺南村垃圾掩埋場正處該溪之源頭(永揚廠址原為水源保護區,二○○一年不知何故解編),而掩埋場之南兩百公尺又有另家「南盛隆環保公司」亦虎視眈眈的整地施工,只待水土保持計畫過關便可開膛破肚地開挖,又南面一公里處正是名聞遐邇供應嘉南平原工農、民生用水之烏山頭水庫,不到一公里半,竟有兩座大型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有害廢棄物包括污泥、爐灰、底渣、煤屑、重油灰、廢塵灰、廢觸媒、煤渣等),這種欺世鉅作如何教當地人民信服?
如今選舉結束了,綠軍預期成果不如理想,全國上下都在檢討人民投票率偏低之原因;一葉知秋,東山鄉嶺南村十二.九%創歷史新低之怠投票行為,不是已經清楚告知執政當局了嗎?
(作者黃安調╱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
回到前面
嶺南村民的控訴(200412)
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已經圓滿落幕,但是,懸宕在所有嶺南村民「心中的痛」卻依然存在。「全國最低投票率」並沒有得到行政機關的關注,反而選前在有心人士的設計下,現在純樸的鄉下人即將遭到檢調單位的傳訊。我們心中存著更多的疑惑:我們的政府是否還有「公理」和「正義」?抑或「錢」、「勢」就是「公義」?
純樸的嶺南村民,在投訴無門、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單純的在本屆立法委員選舉時,忍痛的放棄本身的投票權,難道就是罪大惡極?需要政府動用大批刑警採用強勢警力戒護投開票所?面對在離投開票所七十公尺外的兩位村民私人糾紛,也要動用四、五名身手矯健的刑警,採用擒拿壓制的功夫,甚至將其銬上手銬?而且兇狠的說出:「我等你很久了」的話語,並把他抓到投開票所前,再冠上「妨礙選舉」的罪名,馬上以現行犯移送白河警分局。如此明快果決的辦案手法,的確令人敬佩!但是,我們百思不解的是:為何前些日子的張錫銘案,卻是在「警」目睽睽及記者攝影機的鏡頭前,禮貌的目送他離開。原來,我們的警力,只會用來欺負善良的老百姓!
整個事件中,我們感謝各大報的記者們跋山涉水的來到偏遠的嶺南村做採訪,持平的將整個事件傳播全省。但,我們要告訴中國時報周曉婷小姐:我們嶺南村民彼此不是血親就是姻親,當意見有分歧時,只會有理性的溝通,不會用威脅或恐嚇。嶺南村民「不是不敢」去投票而是「不願」去投票。鄉下人最重視的是「情」,面對某些立委曾為村民爭取各項的補助,雖然反對掩埋場的設立,有些人還是忍住心中淌血的痛,也要以選票還人家的情。只要明白其中原因,妳就知道去投票的村民為何都失去了笑容。
嶺南村人因為沒有「錢」也沒有「勢」,所以得不到地方首長及民代的關愛。一句「業者合法申請」和「已經通過環評」就能扼殺嶺南村全村人的生機!又如台南縣環保局涂坤山技正在某次討論會場中,針對我們的提問回答:「誰叫你們要把土地賣給人家!」好像告訴我們嶺南村人應該認命,窮人家沒有生存的權利!儘管我們已經是世居兩、三百年的「老」住民,也不能當家作主,只能任人塗炭!
面對有預設立場的公權力和擁有龐大資金可到處捐獻的私「錢」力,嶺南村民有的只是要求基本人權的「骨氣」和求生的「意志力」。我們亟需重視環境保護及熱愛台灣這塊土地的正義人士的支持和鼓勵,愛鄉、護土並沒有錯,嶺南村民爭的不是一時,而是萬世。畢竟,處在現今地球村的年代,一處污染,將全民受害!
我們也要呼籲行政當局,事業廢棄物掩埋只會為台灣製造延續千萬年的禍害!像桃園的「毒龍潭」一樣,只因為商人的營私謀利就必須浪費更多納稅人的血汗錢去整治,卻永遠也無法根除毒害。行政長官,您們既有「權」又有「勢」,理應為事業廢棄物尋找更佳的出路!請饒饒我們!放棄這種摀著眼睛就以為看不見的古老、落後的技術吧!
回到前面
嶺南村村民陳顯茂
東山鄉自救會執行秘書:陳顯茂0910977887
東山鄉環境自救會檢舉函(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
一、一個小小的村莊內竟有永揚、南盛隆、東原三家環保公司申請廢棄物掩埋場,密度之高,放眼全國獨一無二。台南縣環保局理應接受專家學者建議進行第二階段環境評估作業(見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五次修訂版5-I頁,林六合委員、溫清光委員所提意見)。但台南縣環保局卻置地方民意及環評程序不理,草率通過永揚、南盛隆環境評估,台南縣環保局粗暴的做法不僅令民眾咋舌,更是難脫瀆職舞弊、官商勾結之嫌。
二、掩埋場於八十八年即提出設置申請,當地居民遭矇蔽而渾然不知,直至九十一年地方選舉經地方人士揭發才曝光,顯見永揚環保公司那時所作之民調當屬不實。台南縣環保局身為職責機關,卻未善盡督察之責,對地方輿情與廠商片面說法之落差,也未能深入了解與驗查,怠忽職守,其咎難辭。
三、永揚第一次辦理說明會地點及參加人員皆以欺瞞方式帶過,被揭發後第二次雖然在本村活動中心與村民協調,但全體村民皆表達極力反對掩埋場興建之意願。台南縣環保局並未派員參與此次會議,但也將此次會議列為說明會可用文件,顯有包庇業者舞弊行為。對不懂環保法規的民眾,台南縣環保局也沒有善盡告知的義務,放任地方民眾為業者魚肉,完全與業者站在同一陣線,台南縣環保局顯有失職、貪瀆。
四、據永揚環保公司指出,辦理說明會之公告曾張貼於本村活動中心公告欄以告週知,矛盾的是居民每天進進出出活動中心都不曾目睹其所言之公告,而台南縣環保局官員竟能拍照存證,此舉與事實不符,若非偽造文書即是官商有所循私舞弊。
五、掩埋場通往牛稠仔之農路經地政丈量尚不足三米,但在永揚的環境評估書中卻記述該路有六米之寬,顯然與事實不符,台南縣環保局現場勘驗時卻疏忽不查,馬虎行事。
六、專家學者在審查書中皆強調應重視地方民意、加強溝通、避免抗爭,台南縣環保局卻僅以紙上作業、未探民隱,一昧的相信業者之片面之言,為財團護航鑿痕甚深,愧為人民公僕。(業者聲稱有六成民眾同意,但全村居民皆持反對意見)
七、自民國九十一年起,地方居民得知業者要興建掩埋場之後即發動多次抗爭,台南縣環保局卻多次為其辯護,聲稱該業者為合法申請,依法核准通過,對居民的質疑之處卻未能給予澄清與答覆,罔顧居民生存權益,強渡關山為業者代言之心態,令人深感疑竇。
八、174線道路將成為垃圾進場主要道路,垃圾車難免汙染路面,雨水沖刷,汙水將流入烏山頭水庫,汙染飲用水。然而環境評估並未列入,顯有疏失。
九、業者於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中,對保育類動物之環境保護對策敘述不明,以及開發行為對民眾及環境可能引發之影響也未完善,台南縣環保局卻視若無睹。(開發地區根據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中敘述有巴氏小雨蛙為保育動物而且數量已非常稀少,業者卻未做處置,任意動用大型機具整地,現該生態環境已幾乎被破壞殆盡)
十、本區原本為水質水源水量保護區,依法不得申請設置垃圾掩埋場。可是永揚公司卻早在八十八年提出設置掩埋場之申請,知法違法之意圖令人懷疑。在九十年二月七日水資源保護區解編後,永揚公司申請設置掩埋場一案也隨之核准通過,如此巧合,其中內幕,令人疑竇。
綜合上述十點事項,鑑請貴局深入調查,有無所列舉之不法情事,以昭社會公信。
檢舉人
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
回到前面
我們的「怨」,找誰告解?(20040926)
近年來,台灣這片土地,由於人為的不當開發,以及超限利用而造成大自然的反撲─風災、水災、土石流災害不斷的上演。其中,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難以估計。同樣的,在水的源頭掩埋事業廢棄物所造成的「萬年禍害」將比風災、水災、土石流更甚!因為它是潛藏的災害;它會隨著歲月,一點一滴的釋放污染物、病菌,有害的重金屬以及一些無法預知的有害物質。
東山鄉嶺南村是一個位於急水溪上游的純樸小山村,居民全部以栽種果樹維生,兩三百年來一直都安居樂業。縱有狂風暴雨肆虐,也只是有幾天的生活不便罷了,〝災害〞從不找上門。然而,「納莉」風災卻造成嶺南村「第一次」的大淹水,居民才豁然驚醒,原來的好山好水已在不知不覺中被少數不肖村民勾結財團給破壞了,他們勾結財團申請採集土方填二高而導致河床淤塞。此後,每逢大雨,淹水的噩夢即不斷的重演,居民苦不堪言。
民國88年起,財團為提昇其購買土地的附加價值,完全無視於此地仍是「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的規定又秘密申請設立「廢棄物掩埋」場,當然環保局也受案審理。其間財團透過多方管道,操弄無知的農民向國會議員請願,結果水源保護區在90年2月7日解編,財團如願以償。環保局也趕忙在同年9月25日同一天核准永揚環保公司和南盛隆環保公司在嶺南村設立廢棄物掩埋場的申請案。
可憐的嶺南村民直到91年村里長及鄉民代表選舉時才知道賴以維生的土地要被設立垃圾掩埋場的消息。頓時,人心惶然無助。居民焦急的向縣政府環保局請願、抗爭,然而得到的是「業者依法申請,主管機關沒有理由不審查核准」的說詞。在這講求民主、尊重民意的政府轄下,竟有如此草率的審查作業─案件已核准,當地住民全被蒙在鼓裡;更扯的是雖有審查委員在審查會議中建議「同一地區有兩家掩埋場申請,必須進入二階環境評估」環保局卻不採納,個中原委,耐人尋味!
綜觀永揚環保公司設立掩埋場之案件疑點甚多:
一、一個小小的村莊內竟有永揚、南盛隆、東原三家環保公司申請廢棄物掩埋場,密度之高,放眼全國獨一無二。台南縣環保局理應接受專家學者建議進行第二階段環境評估作業(見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五次修訂版5-I頁,林六合委員、溫清光委員所提意見)。但台南縣環保局卻置地方民意及環評程序不理,草率通過永揚、南盛隆環境評估,台南縣環保局粗暴的做法不僅令民眾咋舌,更是難脫瀆職舞弊、官商勾結之嫌。
二、掩埋場於八十八年即提出設置申請,當地居民遭矇蔽而渾然不知,直至九十一年地方選舉經地方人士揭發才曝光,顯見永揚環保公司那時所作之民調當屬不實。台南縣環保局身為職責機關
, 卻未善盡督察之責,對地方輿情與廠商片面說法之落差,也未能深入了解與驗查,怠忽職守,其咎難辭。
三、永揚通過環評依法後本應在設置地點辦理說明會,他們卻在離嶺南村兩公里外的東原村小餐館找該公司員工、好友喝酒、聊天(沒有一人是嶺南村的村民)就算是辦好了說明會。
而且永揚登公告的報紙也是當地鮮少人看的台灣日報。村人聽說後向環保局查詢才知曉此事,隨即向環保局質疑。環保局也於92年7月17日派人和村民溝通並承諾請示環保署後再答覆(有會議記錄可證)但至今尚未得到環保局的片紙隻字;相反的永揚在環保局的掩護下於92年10月中到村民活動中心藉口以與村民溝通協調,事後永揚竟拿了只有三個人(業者、東山鄉清潔隊、柳營鄉清潔隊各一人)出席簽名的會議記錄(其中也沒有永揚針對設置垃圾場的任何說明)送交環保局作為已辦妥第二次說明會的證據。環保局竟也如獲至寶似的存檔備查。官商如此愚弄村民,村民情何以堪!
四、據永揚環保公司指出,辦理說明會之公告曾張貼於本村活動中心公告欄以告週知,矛盾的是居民每天進進出出活動中心都不曾目睹其所言之公告,而台南縣環保局官員竟能拍照存證,此舉與事實不符,若非偽造文書即是官商有所循私舞弊。
五、掩埋場通往牛稠仔之農路經地政丈量尚不足三米,但在永揚的環境評估書中卻記述該路有六米之寬,顯然與事實不符,台南縣環保局現場勘驗時卻疏忽不查,馬虎行事。
六、專家學者在審查書中皆強調應重視地方民意、加強溝通、避免抗爭,台南縣環保局卻僅以紙上作業、未探民隱,一昧的相信業者之片面之言,為財團護航鑿痕甚深,愧為人民公僕。(業者聲稱有六成民眾同意,但全村居民皆持反對意見)
七、自民國九十一年起,地方居民得知業者要興建掩埋場之後即發動多次抗爭,台南縣環保局卻多次為其辯護,聲稱該業者為合法申請,依法核准通過,對居民的質疑之處卻未能給予澄清與答覆,罔顧居民生存權益,強渡關山為業者代言之心態,令人深感疑竇。
八、174線道路將成為垃圾進場主要道路,垃圾車難免汙染路面,雨水沖刷,汙水將流入烏山頭水庫,汙染飲用水。然而環境評估並未列入,顯有疏失。
九、業者於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中,對保育類動物之環境保護對策敘述不明,以及開發行為對民眾及環境可能引發之影響也未完善,台南縣環保局卻視若無睹。(開發地區根據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中敘述有巴氏小雨蛙為保育動物而且數量已非常稀少,業者卻未做處置,任意動用大型機具整地,現該生態環境已幾乎被破壞殆盡)
十、本區原本為水質水源水量保護區,依法不得申請設置垃圾掩埋場。可是永揚公司卻早在八十八年提出設置掩埋場之申請,知法違法之意圖令人懷疑。在九十年二月七日水資源保護區解編後,永揚公司申請設置掩埋場一案也隨之核准通過,如此巧合,其中內幕,令人疑竇。
十一、依永揚環評書中陳述土地購置約9.2659公頃,費用為9000萬元,每公頃約1000萬元,顯係高價購得。在嶺南村窮鄉僻壤的地方,政府公告地價只有200萬元左右,民間買賣更低於此價格,永揚的大手筆係申報不實,抑或其他原因待查。
十二、環評書中敘述計劃區半徑1.5公厘內無社區或村落,顯與事實不符(4-1),建請地政單位丈量,拆穿其偽造文書之實。
十三、為何環保局只看到專家學者兩家併案審理的建議,卻忽略兩家掩埋場在同一地區運作影響環境甚鉅,應進入二階評估的良言,草率的將兩家掩埋場申請案同在一階評估就同日通過審查,鄉民真難以相信環保局的作為?
東山鄉的鄉民很純樸,並沒有多高深的環保知識,爭的只是這片賴以維生的土地能適合人居,得以永續經營。面對掩埋場的設立,居民心中產生的諸多疑點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心中只有更多的「怨」!「怨」承辦人員一味的袒護業者馬虎行事,不為居民生計設想!「怨」向擁護政府、支持政策的我們將被政府錯誤的政策所荼毒殘害!「怨」一向奉公守法的我們,心中有苦卻投訴無門!「怨」自己的無知為有心人士所操弄,如今將成為利益團體的犧牲品!今日,這股「怨」氣終於爆發了,為自己、為子孫,我們要抗爭到底!回到前面
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
93/09/26
官商勾結 斷了東山鄉民的〝活〞路(10/18向蘇縣長陳情通知)
陳請、請願活動 新聞稿
東山鄉是台南縣東邊的一個好山好水的美麗地方,以風景、柳橙、椪柑和咖啡聞名全台。最近在英明的蘇縣長規劃下更有意把美麗的龜重溪沿岸結合水雲村溫泉帶成立一個〝親水公園〞,藉以帶動台南縣的觀光產業。然而,環保局竟然草率的通過私人機構永揚環保公司在龜重溪的源頭→嶺南村設立〝乙級的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如此。污染的溪水,還能〝親〞嗎?東山鄉山區居民世代沿河而居,以溪水灌溉孕育了聞名全省的〝東原柳橙〞〝青皮椪柑〞〝東山咖啡〞。〝掩埋場〞一經設置,這些農作物能〝吃〞嗎?居民的生計在哪裡?業者由申請至開發,當地居民全不知曉,顯見全以欺瞞手段朦混,環保局也不察,輕率的讓他過關。直到九十一年鄉代選舉時事件才曝光,居民人心惶惶。純樸的居民不會〝劇烈抗爭〞,只會循〝正常管道〞陳情、請願。可惡的是環保局竟然與業者掛勾,同意業者將村民的溝通會議當作〝說明會〞,如此官員,怎不讓人唏噓!
荒謬的是居民無奈的向縣長陳情,縣政府居然回覆:「已交環保局處理」,居民再向總統府求救,所得的是:「地方事件已交由地方政府處理」,兩者最後都是由環保局回覆,列舉許多環保條文,最後說:『業者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沒有理由不審核通過』來搪塞。政府保障了〝業者的依法〞,那麼〝人民的命〞呢?土地的污染呢?請問政府為我們把關了嗎?
近日中央擬在龍崎鄉設置專業廢棄物處理場,由縣長到縣議會全數反對,同是台南縣民,為何待遇差別如此大?是東山鄉人〝好欺負〞?抑或東山鄉民〝命不值錢?這次的桃園龍潭大缺水,居民抽取地下水飲用,染上許多的疾病,這全是掩埋場污染所造成的。東山鄉民不想讓東山鄉成為第二個毒龍潭,身為父母官的政府更應該為護民、護土嚴格把關才對。
東山鄉民各個純樸、守紀、勤勤懇懇,沒想到會遭受官商愚弄,眼看賴以維生的土地即將被破壞,許多居民已罹患憂鬱症。尤其近來米糠油多氯聯苯事件已禍延第三代的消息傳出,更加深了鄉民心中的恐懼。鄉民覺醒:與其禍延子孫,不如現在誓死抗爭,來換取後代子孫淨土!
十月十八日東山鄉全體鄉民將到縣政府向蘇縣長陳請,向環保局李局長抗議。請李局長能信守當初對鄉民的承諾,以專業良心重新評估「掩埋場設置」對土地的傷害,不要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能撤銷永揚、南盛隆兩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申請案,還給東山鄉好山好水!留給東山鄉民及後代子孫一條活路!回到前面
台南縣環境保護局
公文回復函
盧會長勛鑒:
有關 貴會陳訴東山鄉內設立廢棄物掩埋場相關疑義案,回覆如下:
壹、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部分: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二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於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前,應取得核發機關同意設置文件。設置完成後,應提報試運轉期間及廢棄物來源資料,送請核發機關核備後,依試運轉計畫書進行測試。測試後,應取得核發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後始得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
二、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目前已取得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尚未進行試運轉測試。
三、南盛隆興業公司:
目前於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中,尚未取得同意設置文件。
四、東原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東原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請計畫變更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九一東環字第910516011號函本縣環保局撤回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含環境影響說明書)申請案,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非屬環保機關權責。
貳、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部分:
一、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實施目的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為達成此一目的,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查本縣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揚公司)、南盛隆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盛隆公司)申請於東山鄉設置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本縣環境保護局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要求前開開發單位應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分別受理南盛隆、永揚公司所提環境影響說明書,本縣環保局經程序審查發現該評估書初稿內容尚有缺漏,經二次函請開發單位補正,永揚公司、南盛隆公司繳交審查費後,本案遂開始進行實體審查,審查過程前後歷經數次初審會議(永揚二次、南盛隆三次),於審查過程雖有委員建議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惟最後經本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審查完成,其結論為有條件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要求修正補充相關審查意見。綜其審查過程,可謂極為審慎。
二、有關
貴會所述「為何審查時間超過二年,而非環評法中的五十日內?是不是在等保護區的解編……」一節,經查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訂審查期限,係指自開發單位備齊書件(經程序審查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其審查期限之計算不含開發單位補正日數、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釋示或與其他機關協商未逾六十日之日數;本案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為求嚴謹並數度要求開發單位修正補充相關資料後再行審查,其實際審查日期未逾法令規定期限,
貴會所述為等保護區的解編致故意拖延審查期間一事實屬誤解。
三、另
貴會關切「開發場址進出場道路之設置…」、「民意調查問卷….」、「廢水排放…」、「排水設施…」、「保育類野生動植物…」等問題,經查上述議題均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討論,並要求開發單位補充修正相關資料,上述修正資料並經環評委員確認同意通過。
四、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需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開發單位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永揚公司廢棄物處理場經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南縣政府府環廢字○九一○○八五六六○號函同意設置後,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將時間、地點、方式、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刊載於新聞紙(臺灣時報);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永九二環字第九二○二○七○一號函行文通知有關機關、當地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公所、當地民意機關、當地村(里)長;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假東原村竹圍二十七之十八號舉辦公開說明會;
貴會復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以東山自救會自第○九二○○○三號函及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東山自救會自第○九二○○○四號函陳情其說明會辦理地點不恰當,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查核結果,其辦理說明會之地點雖屬可公開出入之餐廳,惟因與開發位址尚有一段距離,確有違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精神,故請該公司擇當地適當地點再召開說明會,復經
該公司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假當地活動中心再次召開說明會,且於召開說明會十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訊息刊載於新聞紙(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十日、十一日刊登於台灣時報)並於適當地點公告(嶺南活動中心)及通知有關機關….當地民意機關(東山鄉公所、東山鄉民代表會)、當地村長(東山鄉嶺南辦公處)等,當日並有本局代表前往列席。
五、綜觀上述之說明,本府對貴轄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已審慎辦理,對該開發行為所造成之各項環境衝擊充分考量,最後之審查結論亦就各方面層面加以綜合研判而作成,本府針對本案未來之執行將嚴格加以監督,以有效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精神及目的。
參、有關水污染防治部分:
一、經查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已於91.2.25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出水污染防治法措施計畫核准在案,日後本案於營運前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取得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
二、有關南盛隆興業有限公司日後若設置屬環保署公告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法措施計畫申請或排放許可之事業,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肆、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劃定公告:
本案申請用地經查尚未公告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範圍內」。
伍、有關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故
貴會陳情有關經濟部解編『急水溪水系新營淨水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疑義,因非屬本府權責,無法回覆。
謝謝您的來信,爾後對本局所推動各項業務,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歡迎您再度來信指教。
祝您
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台南縣環境保護局 敬上
回到前面
臺南縣東山鄉二座廢棄物掩埋場審查處理情形(台南縣政府)
壹、前言
南盛隆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盛隆公司)及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揚公司)分別於本縣東山鄉前大埔段申請設置乙級廢棄物處理場,本府依據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南縣南盛隆興業有限公司擬在東山鄉設置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廠)申請案現勘暨審查意見紀錄」,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會勘及審查意見:「(一)本案廢棄物處理場地點係位於台灣省政府公告之急水溪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本府隨即依審查結論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函請南盛隆公司依各單位意見修補正。在急水溪水源水質水量保護期間,本府並未核准上述二家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廠)之設置申請。
南盛隆公司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府提出東山鄉前大埔段1045-8等七十七筆號地申請設置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廠),
修正後之申請開發面積為18.498m2,該批土地多數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部份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因涉及山坡地非都市土變更問題,目前該公司之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申請案仍在內政部區域委員會審議中,本府尚未核准南盛隆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理場設置申請案。
另永揚公司於八十八年間向本府提出東山鄉前大埔段1045-79等十二筆號地申請設置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廠),該批土地屬於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申請開發面積為9.2659m2。期間因永揚公司資料不齊全、未附有條件不反對之同意函、未符「山坡地開發建築等管理辦法」及未符「山坡地開發建築等管理辦法」等因素而多次檢還其所提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廠)設置申請案。爾後經濟部於九十年二月七日經(九○)水利字第09020200760號函公告:廢止台南縣急水溪水系新營淨水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及其管制項目。又永揚公司已補正申請資料,本府遂於九十年七月六日受理永揚公司九十年七月四日永環字第90070401號函申請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設置許可。本申請案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辦理現勘審查,並召開二次審查會,經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審查及請該公司補正資料後,本府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核發同意設置函。
貳、涉及環評部份
一、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實施目的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為達成此一目的,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查本縣永揚公司、南盛隆公司申請於東山鄉設置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本縣環境保護局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要求前開開發單位應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分別受理南盛隆、永揚公司所提環境影響說明書,本縣環保局經程序審查發現該評估書初稿內容尚有缺漏,經二次函請開發單位補正,永揚公司、南盛隆公司繳交審查費後,本案遂開始進行實體審查,審查過程前後歷經數次初審會議(永揚二次、南盛隆三次),於審查過程雖有委員建議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惟最後經本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審查完成,其結論為有條件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要求修正補充相關審查意見。綜其審查過程,可謂極為審慎。
二、有關陳情書狀所述「為何審查時間超過二年,而非環評法中的五十日內?是不是在等保護區的解編……」一節,經查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訂審查期限,係指自開發單位備齊書件(經程序審查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其審查期限之計算不含開發單位補正日數、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釋示或與其他機關協商未逾六十日之日數;本案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為求嚴謹並數度要求開發單位修正補充相關資料後再行審查,其實際審查日期未逾法令規定期限,陳情書狀所述為等保護區的解編致故意拖延審查期間一事實屬誤解。
三、另陳情書狀關切「開發場址進出場道路之設置…」、「民意調查問卷….」、「廢水排放…」、「排水設施…」、「保育類野生動植物…」等問題,經查上述議題均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討論,並要求開發單位補充修正相關資料,上述修正資料並經環評委員確認同意通過。
四、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需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開發單位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永揚公司廢棄物處理場經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南縣政府府環廢字○九一○○八五六六○號函同意設置後,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將時間、地點、方式、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刊載於新聞紙(臺灣時報);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永九二環字第九二○二○七○一號函行文通知有關機關、當地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公所、當地民意機關、當地村(里)長;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假東原村竹圍二十七之十八號舉辦公開說明會;
貴會復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以東山自救會自第○九二○○○三號函及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東山自救會自第○九二○○○四號函陳情其說明會辦理地點不恰當,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查核結果,其辦理說明會之地點雖屬可公開出入之餐廳,惟因與開發位址尚有一段距離,確有違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精神,故請該公司擇當地適當地點再召開說明會,復經
該公司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假當地活動中心再次召開說明會,且於召開說明會十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訊息刊載於新聞紙(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十日、十一日刊登於台灣時報)並於適當地點公告(嶺南活動中心)及通知有關機關….當地民意機關(東山鄉公所、東山鄉民代表會)、當地村長(東山鄉嶺南辦公處)等,當日並有本局代表前往列席。
五、綜觀上述之說明,本府對貴轄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已審慎辦理,對該開發行為所造成之各項環境衝擊充分考量,最後之審查結論亦就各方面層面加以綜合研判而作成,本府針對本案未來之執行將嚴格加以監督,以有效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精神及目的。
參、有關飲用水及水污染防治部份
一、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案申請用地經查未公告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二、 關於水污染防治部份:
1、經查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出水污染防治法措施計畫核准在案,日後本案於營運前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取得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
2、 有關南盛隆興業有限公司日後若設置屬環保署公告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法措施計畫申請或排放許可之事業,應飭其依規定提出申請。
回到前面
環保局說明會會議記錄
日期: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參加人員:環保局教育宣導課陳課長、政風室吳主任、吳小姐、洪先生、領南村全體村民。
說明會內容(針對永揚環境評估說明會縣府環保局派員說明):
會長:有關東原村說明會沒有本村村民與會一事,請課長說明。
陳課長:今日來目的有兩點,第一:環保局有誠意與各位溝通。第二:證明環保局處理永揚垃圾場的過程都是合法處理,所以我們敢站出來。今天本來只想和會長溝通,但是會長表示這是整村村民的事情,必須說給大家知道,所以才改在村民活動中心,場面大、人數多,首先要在座的村民請你們相信我,我們處理這件事都是合法的,也可以站在村民的立場來為你們著想。
我相信不管掩埋場設立在何處,當地居民都會反對,所以政府規定在設置掩埋場之前需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評估掩埋場的設置對當地的土壤、交通、空氣、水源、居民生計及健康有何影響?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後也僅能做考慮,所以永揚從民國八十八年八月開始送件至環保局作環境環保評估,到九十年九月才通過,兩年的時間,評選委員會經過多方討論認為業者在當地進行污水處理相關設施才讓這個案件通過,雖然如此但還不能設立,還必須向本局廢棄物管理課申請設立掩埋場,又經過一年到九十一年中才通過,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業者必須到當地進行公開說明會,現在你們質疑參加說明會的人員和地點。依據規定第一、說明會舉行前十天業者必須登報三日,第二、業者需通知鄉公所、鄉代表會、環保局、當地村長,再由村長通知村民。
經我們查證永揚均有做到上述兩項。居民所質疑說明會的地點依據向環保署請示因設置掩埋場的地點在東山鄉,所以說明會的地點只要在東山鄉的任一地點均可,這點我們將以公文向環保署請示,因為之前環保署僅以口頭答覆我們可以在同鄉任一地點舉辦。若環保署答覆需在當地舉辦,我們將要求永揚公司重新辦理說明會,依法辦理。關於居民所質疑的說明會中並無當地村民一事,依會議記錄無法確定是否有當地居民參加,我們將行正式公文要求永揚針對此點進行說明,進行合理解釋。我此次前來是很有誠意與大家進行溝通與協調,待會請各位踴躍發表意見。
吳主任:各位居民,本來只想和會長溝通,沒想到竟然有這麼多村民前來,我了解大家都不想設立掩埋場,但是站在環保局的立場,業者申請只要合乎法令規定做出來都沒有違法,我們都必須要讓業者通過。如同工廠的設立,雖然工廠必會造成污染,只要符合法令規定,不超過污染的最大值,輔導的機關就要去督導它、輔導它、處罰它。現在設置廢棄物處理場,雖然大家均反對,但其設置程序均符合規定,環保局也無權阻擋。當地的居民若擔心傾倒的廢棄物有毒或造成污染,環保局會加強監督,居民也可經常的去巡查、監督或成立類似自救會的組織加以監督。其餘專業的問題,吳小姐和洪先生較清楚,也會很認真的把關。
會長:村民若有意見請大家盡量反映。
自救會總幹事:政府辦事太馬虎,要設立掩埋廠只跟村長說說就可以了,結果引起許多民怨,這點要改進,包括環保局的環境評估說明會也是一樣草率、隨便。我們村民都引河水灌溉果樹,有毒的物質將影響深遠,造成的禍害不是監督所能解決的。再加上以我們的能力實在無法進行監督之責,我們只求能有一塊乾淨的土地來維持我們的生活、
村長:各位長官、各位居民大家好,請居民踴躍對環保局的人員提出自己的意見,請各位村民不要亂訐譙,不要讓人家覺得我們很土、要以理性來反映意見。
村民陳文夫:我有幾點疑問,請各位釋疑:一、說明會的地點設置在餐廳,而且由欲設立掩埋場公司的人員蓋印代表本村村民意見,就通過設立掩埋場這樣實在是太離譜了。第二,該公司所提供的好處是不是很多,我們不想明說拿錢因為說拿錢實在太難聽了。好處一定多多,不然為什麼漣一個嶺南村的村民都沒有?參加的人員東原村有七人,高原村四人,其餘均為台南市民,為什麼台南市民有權利來蓋章簽名,那些人不敢註名住址,而且簽名的人均不敢書寫清楚姓名,真是卑鄙無恥,而且簽名冊上的筆跡均一致,環保局主辦的人員竟也不察,未免也太草率。
既然台南市的居民同意,那掩埋場就設在台南市吧!為什麼要設到領南村,這樣實在是太可惡了!還有在開說明會的時候,根據會議簽名也沒幾個人簽名而且筆跡都同一人,如此行徑,未免太過於卑鄙了!請環保局想想說明會這樣子對嗎?若是參與這十多人員均為領南村村民,我們也無話可說,但我們村民無人參與說明會,環保局的人說這樣村民就算是同意,那村民真的是啞口無言。在座的各位試想,這樣的契約是否合理。
陳課長:我想我了解你們的心聲,第一點是說明會在鄰村的餐廳舉辦,並無本村村民的參與,實在很不合理,說實在我也覺得很不合理,在這邊我要向各位村民道歉,為什麼道歉呢?第一點因我非本村村民,所以並無法從簽到簿上得知參與者是何方人士;
第二點就是法令就是如此規定,因為環保公司均有發文通告鄉公所、代表會等,所以我們環保局也不能對其有所刁難,可是由村民提出的這點不只村民覺得我也對永揚有疑問,我也覺得很不合理,雖然我們沒有實憑實據可以證明,因為從法令程序來說業者並沒有錯,但從情理而言我也覺得不對,所以會以正式的公文請永揚提出說明,請永揚給與一個合理的解釋:為什麼不在當地辦理說明會而是到隔壁村莊—東原村的一間餐廳辦理?以及參加的對象?永揚是如何通知當地嶺南村的村民?希望永揚針對這些疑問以正式的公文明白說明。若永揚說謊則以委造文書罪處理,務必要求永揚誠實以條列式方式說明,如此我才能清楚的對各位村民說明報告。
若永揚的解釋各位村民仍然不滿意再加上環保署公文告知說明會不能在隔壁村舉行,那環保局將會要求永揚必須到當地—嶺南村與各位村民作溝通並辦一場正式的說明會。但我必須在這邊提醒各位村民因為必須讓村民們先了解不要產生誤會,
第一點:業者必須依法核准之後才能辦理說明會,所以業者辦理說明會代表其該有的執照均已拿到,我想各位村民一定不能接受,但中央政府法律規定如此,業者一定是取得了許可執照以及山坡地的水土保持評估均通過了才可以召開說明會,村民可能會質疑說既然都已經通過了何必再辦說明會呢?我也只能向各位說明這些是法律規定的,法律規定這樣也只能如此。而召開說明會用意是要業者向各位村民解釋業者的環保措施及回饋,這也是環保署的用意所在,所以召開說明會與取得使用執照之間並沒有關係,這點必須先向各位村民作說明。
但我覺得各位組織這個自救會很好,這個社區的凝聚力也很好,就像原先本意是只想和會長溝通但會長表示這是全體村民的事,希望我來和各位村民說明。我必須強調的是永揚能辦理說明會代表已經拿到了許可執照,所以永揚是合法的,目前我們能想的是如何讓我們這個自救會的組織更健全來對業者作監督。我在這可以舉一個例子給各位參考,各位有聽過二仁溪吧!
它的溪水很黑又髒,所以當地社區居民成立一個環保義工隊,因為當地有許多工廠所以那些隊員負責巡邏檢舉工廠有無在夜晚違法排放廢水,若有則通知環保局環保局會勒令該業者停工。所以剛剛向各位說明過我負責的是教育宣導課,主要業務是社區環境清潔、資源回收的輔導。
其實既然永揚來辦說明會代表已經取得營業許可,當然我們會要求永揚的說明會辦的必須合理,但既然永揚合法,現在我們必須換一個角度來想看看如何監督,監督業者的動工若有污染歡迎各位可以打電話到環保局,只要一有污染,環保局會再來處理,各位監督的程序就到這邊,至於會如何處理會再作說明,因這是環保局內部的組織工作,在此就不要浪費這個時間。所以各位要組織環保義工監督永揚,永揚在此設置掩埋場,污染問題、廢水排放超過標準值、公害等問題都可以透過成立自救會隨時來向環保局反映,各位一起監督永揚不要有污染的情形產生,若有污染的情形,我們會依法處罰,若其仍不改善,就交由法律法官來處理處罰業者,但這都是後話,我先解釋到這邊。
盧明生:各位村民,我知道大家都不想讓掩埋場設立。
村民:我們堅決不讓掩埋場設立,我們不想斷了生路,請永揚的老闆出面溝通,我們希望與老闆面對面溝通。
陳課長:永揚並不知道今日我們前來與各位說明,所以我們會以正式的公文要求永揚對一切的疑點以公文作回覆說明,若永揚有所偽造那就是偽照文書,那才可以做後續的處理,所以剛剛村民們所提的等永揚回覆之後看結果如何再做後續的處理。
村民:我們如果講話有得罪各位長官的地方請各位原諒。我只是一介草民,我們這些村民都住在溪邊,這條溪關係著村民的生活與生計,如果這條溪死了村民也沒有活路,所以我們絕對不會讓掩埋場設立的。
盧明生:各位環保局的長官以及各位鄉親大家好,今日小弟看到這們多人前來心中十分高興,小弟要在這項各位說明原本環保局的人員只想向會長和一些幹部說明,但有些幹部覺得不妥,因為這是關係到全村的大事,理應說給全村村民知道。
我個人覺得第一點做這一個堤防水流從村莊而過,連隔壁打招呼要將倒垃圾到河中我都堅決不讓他倒,更何況是掩埋場的設立就在住家隔壁,這種越界的污染行為我們堅決反對。因為村中每戶都臨河而居,此河與村民生活關係密切,一旦污染後果不堪設想,所以堅決反對掩埋場的設立。我們不相信所謂的以後如何,因為事情已經發生,污染已經造成,我們絕對不會讓這一天到來,所以堅決反對掩埋場設立。
村民:不能依照一紙沒有村民簽署的說明會記錄就算數,如此這中間可能有包庇違法之情事,否則怎會如此簡單就通過設立。
吳主任:大家的憤慨我可以體會,但是業者來申請只要符合法令規定。我們不給他過會造成刁難而且有收受紅包之嫌,所以請大家諒解環保局的立場,若他們合法我們必須讓他通過。
村民(胡同興):很感謝台上這些官員的關心,可是第一、我們要的不是關心,我們要的只是保障我們的生活。簽名單上二十四個人的簽名如何能代表嶺南村四百多位公民的意見?而且這項本身便有疏失,只有一個簽名代表什麼?也沒有身分證字號或地址電話,其公正性令人質疑。第二、業者辦理說明會的方式也欠缺溝通誠意。
說明會是來說服老百姓的、來作溝通的,而不是用卑鄙欺騙的手段?第三、為什麼歷經好幾次的會議我們明顯的訴求均得不到答覆?似乎是在敷衍我們,現在要我們監督,已經太遲了,因為污染已經造成了。那天我們到環保局呈情,曾請教過各位長官,這本厚厚的環境保護法規中,有哪一條是我們可以表示自己的意見的,你們告訴我們只有透過說明會而已,但各位長官可以在自己的職權範圍之內,爭取到當地居民們應享有的權利應該是各位長官們的職責。我們只希望在說明會中享有決定權,而不是被動的接受。各位長官如果真的有心要幫助我們,請告訴我們一個方向,讓我們享有應有的生存權利。
陳課長:各位的訴求我們都知道,我也覺得說明會應該最初就該舉辦。但中央政府規定說明會的舉辦是在業者取得合法執照之後開始動工之前,但礙於法令規定我們也無可奈何?大家的心聲就是不要設立掩埋場,我知道。
陳總幹事:如果吃飯喝酒就等於是辦了說明會了,哪只有法庭見了,老百姓心聲,老百姓的權利呢?
陳課長:我們會一定會要求永楊將大家對說明會的疑惑一點一點的寫出來並解釋清楚,至於環保署方面我會再問清楚並召開會議向各位解釋清楚,然後再做後續的處理。但我還是必須再向各位說明,業者合法設立且保證無污染情況產生,那我們有無權阻止其設置,我們環保局能做的只是若業者設立之後有污染的情況發生,這些才是我們的權限範圍。至於說明會的部分我們請示環保署並等永揚做出解釋之後一併向各位報告。
郭先生:謝謝課長在此我作個補充,我們的訴求就是就是不要興建掩埋場,課長和主任都在這,我們向永揚呼籲,我們不要垃圾場,我們可以接受遊樂區、養老院,這是我們村民的心聲。我們誠摯的希望課長和主任能夠約束業者,如果掩埋場一定要設置,我們必抗爭到底。
村民:課長一再強調說設置掩埋場經過專業學者的評估,那些專業的學者真的有親臨現場嗎?且評估的過程中有考慮到當地居民的意見與對當地居民生計的影響?
陳課長:民國八十八年的時候業者就提過這個案子,為什麼經過兩年的時間才通過,期間就是不斷要求永楊提供補充相關的資料,但是或許就是沒有將居民的意見考慮進去。但環境評估中有一點就是要做當地第居民的問卷調查,但說實話這種問卷的可信度也令人質疑?回到前面
東山風雲 公視20041101
影片說明
嶺南村位在台南縣東山鄉,一個小小的村落,有兩個公司要在此地設置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去年村長選舉時,才爆發出掩埋場設置的消息,也開啟一連串的抗爭運動...從民國88年永揚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遞出環境影響評估,這個在水源頭設立的掩埋場,居民卻毫不知情,他們擔心,掩埋場排出的水會污染灌溉水源,到時候怎麼在這塊土地上生活,以後世世代代的子孫,如何靠這片土地維生?
東山設置掩埋場的消息,是環保團體PASS過來的,雖然掩埋場或是焚化爐這類的鄰避性設施,一般來講都不受歡迎,雖然廢棄物終究要有去處,但是,處理設施的設置如何讓居民能夠安心,願意相信政府或是業者能做好污染防治的工作,現行的環評制度卻是將民眾參與排除在外,焚化爐與掩埋場的抗爭也就從未停歇...
採訪側記
陳老師是自救會的成員,我與他聯絡相當多次,也看到反對運動者的辛苦,今年年初,陳老師辭去教職,投入反對運動,辦理提早退休讓他一個月少了三、四萬的收入,他卻毅然决然的下了決定。他說,抗爭真的不容易,環評說明書裡頭的東西有的很專業,他又沒學過環境工程,無從判斷是否有問題,因此,不知道從哪裡找到著力點,很需要一些團體的協助。憑藉著一顆保衛鄉土熱忱,雖然有阻礙,但他仍堅持走這條路。
回到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