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青草湖社區大學課程教材 / 社大網咖:民眾的資訊科學
續談著作權問題
2002/05/01
照本書作者所言,Gopher其實並沒有開始收費,而只是公開宣稱了「保留收費的權利」,這樣就引起了很大的反彈而讓大家拋棄Gopher。其實我個人還是覺得如果在網路上提供資訊、技術、程式卻企圖利用這些資訊、技術、程式來收費是可笑的事情,只要任何一個跟你雷同的資訊、技術、程式是免費的、公開的,那要收費的人馬上就混不下去了。不過WWW或許也要感謝Gopher走錯一步棋,不然當初Gopher也是很實用、強勢的、資訊量大的。(Apple)
我是讚成合理收費的,有付出有所得,有使用有付出,麻煩出在「合理」的平衡點為多少,自由市場是野性的,是接近純私利行為,我不覺得我會喜歡這樣的社會,八十初年國內著作權概念剛啟蒙的階段,聽過的最有意思的一個例子是,在歐洲的街頭藝人,每天下午,都要到特定機關去繳費,繳什麼費呢?看他演奏什麼曲子,每首曲子有固定的價碼,他必須登記繳費,在由該機關於年度結束時統計核發給相關擁有那些擁有著作權的單位。我喜歡這樣的社會結構。我的職業是「老師」,我們社會常對「老師」付予攜牲奉獻的形象,我覺得那是虛矯的,不少老師是很功利的,況且老師縱使因此而不得不攜牲奉獻,那它的子女家人何辜呢?畢竟他們的經濟是合為一體的,他們到外面買東西也不會被打比較多的折扣,任何程式都可以免費,那是從我們使用者的角度來看,然而撰寫程式的人投資公司的人,我倒希望他們可以有合理的收入,不管這個收入是直接取之於使用者,或者是間接取之於廣告商或其他管道。(Android)
謝謝Android的回應。我發現偶很喜歡辯論著作權、版權與智慧財產的問題,已經有點「混帳魚豈好便便哉」的地步了,請Android和各位朋友見諒,如果覺得偶很狗屎,就把偶的Post丟入糞土堆中好了。對不起,以下偶用機械性的條列方式:
其實很有趣的,我們應該要問為什麼我們沒有「著作權」的概念呢?如果著作權的概念是我們原先生活的一部份,當然今天就沒有「啟蒙著作權」的問題了。其實關於「著作」,是人類幾千年前就有的東西,但看看我們的歷史記載,反而是到了近一兩百年人類才開始強調「著作權」的概念。尤其是上世紀與新的世紀,可說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強調「著作權」的世紀,為什麼?會不會跟自由主義、資本主義、的發展相關?從結構上來看,「著作權」的強調真的是全人類福利的提升、全世界會「著作」的作者的福利的提升,還是少數「著作權擁有者」的福利的提升?
我們應該問誰在著作、誰會著作、以及誰被允許著作?
這和一個古典的辯論事實上是相關的問題:誰在賺錢、誰會賺錢、以及誰被允許賺錢。常常問題會被簡化、轉化成,賺錢是罪惡嗎?於是有人會搬出王永慶,或者一些從赤貧到極富的特殊例子,來證明賺錢是一種人生奮鬥的過程,是正面的,是有啟發性的,告訴大家勤勞刻苦才是人生的正途。問題在於資本額到達一定的規模以後,已經不是所謂的勤勞賺錢,而是資本自行累積了,然後大者橫大,到了那一天,已經不是人在控制資本,而是資本在操控人了,這是社會主義批判了一兩百年的問題。我們看看我們自己的社會周遭,其實我們也知道賺錢真的也不是那麼容易。誰會賺錢?賺錢是需要極高深的經濟、資本操控知識的,你如果沒有生長在會賺錢的家庭,會很容易獲得這些知識嗎?誰被允許賺錢?我們不是常提到某某人「政商關係」良好,一般的中下階層「政商關係」有這麼好嗎?這時候政商關係良好的人會冷嘲熱諷說你應該要自己努力經營政商關係,呵,有時候不是不會經營,而是不會昧著良心來經營。所以最後誰在賺錢的答案已經浮現,就是我們現在看到的那些大資本家:從小就有賺錢的知識,並且昧著良心做事情的一票人。還有會自省、自我批判的人通常很難會去賺錢,因為兩者根本是兩相矛盾、虛矯、自打嘴巴的。
所以「著作」是一件公平的事情嗎?是一件這麼浪漫、純真的事情嗎?是一件除了「文化、創作面向」,沒有任何政治、經濟、性別、階級的單純問題嗎?為什麼只有少數人可以成為知識分子或藝術家並且「著作」?要成為知識分子、藝術家是只要用功唸書、努力學藝就會成功嗎?無法成為知識分子、藝術家的民眾是因為不用功嗎?還是家境不好無法提供小孩更好的教育機會使然?還是教育壓抑了一般民眾的才華?或者,教育根本知識分子操控國家機器的工具而已?它的目的,除了要受教育者可以很快速的進入高中低階的生產線,更其實要一般民眾在教育中膜拜歷史上所有偉大的高級知識分子?以及,成為知識分子就一定被允許著作嗎?各個國家的「出版檢查」是怎麼一回事?美國國會為什麼想通過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通訊合宜法案,《一千零一網》第九章,p141)?就算是第一世界民主的國家,都有訂定「網路出版檢查法」的企圖,那第三世界就可想而知,我們真的可以在網路上暢所欲言、任意的出版我們的「良心著作」嗎?還是只有某些符合規範的言論尺度的著作才不會被抄家、搜索?還有,如果李安再也不想聽八大公司老闆的話拍那些好萊塢的爛腳本了,他還有拍片的機會嗎?遠的不說,我們不是常常聽說台灣某個創作型藝人不聽老闆的話,不照老闆的意思創作合於商業口味的歌曲,就立即被封殺的故事嗎?范曉萱呢?以及譬如,中國時報各類副刊那麼容易投稿嗎?還是與中時大老闆、編輯、記者有良好關係的人才有可能在中時發表文章、發佈消息?著作就不用經營「政商關係」嗎?為什麼「我們」不是台面上的著作者而是現在看到的「那些」擁有、強調著作權的貨色?我們的創作、著作真的不如他們嗎?
在「著作必要條件」並不是公平、合理的情況下,就可以知道著作權擁有者(可能是政商關係良好的作者或者有錢的大老闆),那麼強調著作權的概念是成何居心。他們努力想把自己的著作特殊化、專利化、神聖化、商品化,不斷的利用他們的政商關係,在各大媒體上強調、推銷、灌輸「使用者付費」的合理性、道德性,然後再利用「無法著作」(並不是不會著作)的大眾來賺錢。對的,賺錢並不是一種罪惡,但是仔細分析所有會賺錢的人背後所運用的「智慧」、手段、方法,就知道會賺錢是一件多麼污穢不堪的事情。擁有著作權的人掩蓋著作權的來源,強調要尊重他的著作權,使用者要付費,就和有錢的人,強調他的錢都是辛辛苦苦的賺來的,不要課太重的稅一樣。好吧,我們就使用者付費吧,看一部爛電影,我們就付5萬元好了。我們就不要課王永慶太重的稅吧,哪怕六輕外面已經無法讓各種生物居住了。我們甚至不要課Bill Gates稅好了,因為我們要尊重、歌頌他的「辛苦」賺錢的智慧與能力,我們如果使用Windows一次,就乾脆給他20萬元美金好了,沒有20萬美元不足以表達我們的尊重。今天是5月1日軟體檢舉日,原本是歡樂的勞工節,我們國家卻順便打勞工一記耳光以諷刺勞工的辛勞。勞工的辛勞不如資本家的辛勞,良心著作的辛勞不如隨便揮兩筆的辛勞。
我們也應該問誰的著作算是著作,誰的著作可以擁有「天經地義」的著作權?
很有趣的事情是,如果我們要認真的問著作權與使用者付費,其實我們生活周遭任何一件物品任何一個事物都有無限著作權與侵權的問題。譬如桌上的電話機,除了原本已經付費給廠商的購買費用外(這筆費用包括了廠商購買別人的專利費用、技術開發費用、創意費用、工業設計費用、生產費用、勞工薪資、行銷費用、廣告費用、通路費用),你是否拿了這部電話機來生財呢?如果是的話,當初你買電話的時候,是否應該付更高的費用呢?譬如如果是因為非營利的用途買了電話機,需付費500元,如果是營利用途買了同一部電話機,需付費5萬元,否則控告你侵權。我想,在坐的朋友朋友,有不少人買電話機的目的是為了要生財吧!那為什麼只需要付一點點錢就可以拿來當作生財工具呢?或許大家會覺得荒謬,但是歌曲、電影錄、軟體等正是用上述的方式販賣,電影錄影帶、VCD放映之前,不都有一段要你去死的「侵權警告」嗎?它不是說這是一支家用版影帶,如果你要拿去放映生財,你就會被我槍斃嗎?軟體不也是這樣嗎?今天不就是政府公部門配合私人托拉斯的「非法利用軟體生財你就給我好看日」嗎?還有麥當勞不是從某天就開始只能反覆播放無聊的麥當勞歌嗎?麥當勞歡喜歡笑每一刻放一千遍,噁。為什麼不再播放好聽的F16與其他偶像歌曲呢?呵,當然是被「反盜版」的IFPI警告。總之,看你是要解讀成堂堂的麥當勞這麼有正面形象的跨國托拉斯過去二十年都在侵權(笑死人,大公司侵權的行為比一般民眾還多,但卻向一般民眾鼓吹不要侵權,君不見麥當勞所有的包裝紙、盒上面都注明(C)McDonald's Corporation嗎?),還是解讀成版權根本就是一種非常荒謬的東西:譬如你在麥當勞聽到一首F16的歌曲,奇怪,這又不是我要聽的,是麥當勞主動播放給我聽,強迫閱聽耶。結果等一下有一部麥當勞叔叔模樣的cyborg機器人拿著帽子過來跟你收費,問你聽了幾首,聽一首歌要付費5元。我向麥當勞叔叔抗議,這是什麼跟什麼呀!麥當勞叔叔一副無辜狀,聳聳肩,你看看我的後面,IFPI與F16的所屬五大全球唱片行,正拿著一把槍抵著我呢,可憐可憐我吧。你可能覺得這個故事是虛構的,沒錯,但是當有一天麥當勞又可以恢復播放F17、F18的歌曲的時候,你就知道為什麼每個漢堡的價錢要上漲5元了。
所以,就算是版權的概念已經啟蒙了很久的西方,或者是我們,一般人其實對於版權是有選擇性的:用電話機生財不用付費,但用軟體、電影生財卻需付額外的龐大費用,為什麼?因為桌上的市內電話機已經是「低科技」了,已經是勞力密集的產品,已經沒有著作的問題了----真是驚人的偏見呀!誰的著作可以擁有著作權呢?「低科技」的電話機不算是著作嗎?勞工與低階工程師的集體勞動、集體著作不算是著作嗎?大家可能會說,電話機已經是大量生產的單一產品了,所以…。微軟的軟體連大量生產都不必了,在一個小小的工廠大量複製就可以了,這樣的東西卻可以宣告版權。大家也可能會說,微軟的軟體背後,有眾多軟體工程師的智慧。對,當百年前電話還是高科技的時候,就沒有眾多工程師的智慧了嗎?為什麼現在使用電話機的時候不用再付費給Bell家族以及眾多的共同發明、創造者的後代呢?大家也可能會說,版權專利有一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後就變成人類的公共財,問題是Windows裡面有多少「物件」已經是多麼簡單的幾十年的過時技術了,為什麼還可以宣稱Windows版權專利?還有就算是專利技術,到底要多久才可以算公共財,五年、十年、五十年?以現在科技變化這麼快速的時代,一兩年年都算是過久的時間了。我剛剛看了一下Microsoft Word 2000,它的版權聲明如下:Copyright (C)1983-1999 Microsof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好吧,如果覺得拿低科技的電話和高科技的軟體對比是不倫不類,那我們來觀察一般的手工藝商品。青草湖社大有一門施慶源老師的「傳統木雕藝術」的課程,最近也常常從電視上看到「三義木雕藝術節」的廣告。其實我們會誤認為三義街上的木雕藝品店都是木雕師傅或木雕藝術家一刀刀刻出來的,和施老師認識一段長時間後,我才知道:
如同所謂高科技產業一樣,10年前,台灣還是自己開工廠生產這些木雕藝品。如今,所有的木雕藝品都是在大陸生產的。三義街上的呢?隨便找幾個像施老師這樣的行家問問,就知道那都是彼岸浙江、福建的工廠大量生產的,生產的方式還是如同上述的5點。甚至很多時候是台灣製作複製模,拿到大陸複製生產,完成的商品再銷回台灣販售這樣的跨國模式。
好吧,大家終於知道自從工業革命以後,已經沒有純手工業這回事情了,所有的藝術創作,都是集體的創作了,甚至機器、程式、cyborg也參與了創作過程,那著作權屬於誰的?你可能會說,木雕藝品算什麼著作、創作,那只是一種通俗、大眾化的商品而已,何須談著作權。那你把施老師的創作智慧擺在哪兒呢?為什麼廟堂之上的藝術品才有著作權的問題,像是施老師這樣的師傅、民間藝術家,大家卻沒有直覺的認為我們正在侵權?譬如說,有一個施老師的藝品擺在某家連鎖餐廳的大廳,那這家餐廳是不是利用施老師的藝品來生財呢?施老師是不是應該牢記IFPI的諄諄教誨,向這家餐廳索取應有的著作權權利金?譬如,餐廳裡面每一個客人消費施老師需向店家收50元的權利金等等。如果你覺得不應該,那為什麼全球五大唱片公司、八大電影公司就應該?著作權的認定,難道是有分階級等第的嗎?我們生活的周遭,充滿了各式各樣的民間著作,哪怕是一個小小的紀念品,都是民間集體創作的結晶。為什麼你可以用這麼便宜的價錢就買來店裡擺設,當作店裡吸引顧客的氣氛的一部份,當作生財的工具,而且,你從來不會有「侵權」的罪惡感?
還有,說得更仔細一點,所有參與該木雕藝品生產過程的師傅們,包括畫圖樣、刻複製模、操作複製車床、打細胚、噴漆的,甚至那些可憐的不休息的機器,都參與了藝品的集體創作,都是不是都應該有天經地義的著作權,那加起來的著作權是不是應該很大才對?大家可能會說集體創作就不算,那是工業化生產哪,是生產,不是著作。對啦,微軟也是工程師們集體創作的結晶啦,生產、複製軟體的過程更是工業化,那為什麼可以宣告著作權?知識分子的著作才是著作,是必須被尊重的,民眾的著作是勞動,既然是勞動,領了工資以後,就沒有著作權的問題了。五一勞動節的當天,我們歌頌大托拉斯的著作權,卻忽略了勞工的勞動條件與創作智慧,我們常常說知識份子無恥,知識分子不是真的很無恥嗎?民間文化為什麼會不斷的衰頹呢?我們社區大學要怎麼樣才能發揚傳統民藝呢?等到大家都直覺的認為民間的著作算是著作了才有可能吧,以目前大家對微軟等「著作權擁有者」馬首是瞻,卻忽略身旁各種民間著作的情況,可能也要再等三百年吧!
哇呵,實在是洋洋灑灑的滿紙荒唐言,請大家原諒。因為偶還有三點想討論,可是時間已經到了:
我再一次向凌、Android致歉,由於你們的Post引發了我繼續討論「著作權」的無聊慾望,希望您們能多多包涵,大人不計小人過。之所以會對這個議題這麼有興趣,主要也是希望在社區大學的系統裡,在找尋社區大學的出路的同時,在想辦法為民間做點事情的時候,我們多從「民間著作」的角度出發。我看到不少民間藝人的慘狀,但發現「著作權」的概念並不能讓他們更好,有時候反而發現放棄宣稱著作權,鼓勵盜版對民間作者更有利呢,但前提是要有很多配套的策略。
請大家原諒偶,我這隻小魚真的很喜歡便便,非常的討人厭,唉。